2025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40号公告,宣布有条件的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这一政策标志着自2023年8月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局面有所调整,但此次政策并非像我们想的那样“全面解禁”,而是有条件的“松绑”。
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又有哪些容易被我们企业忽视的潜在风险呢?
不仅日本进口的水产品在10个高风险都县被禁,其原料也不得在指定的10个都县进行加工或途经该区域
“解绑”条件一:
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0号《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
潜在合规风险:不仅是日本水产品不能来自这10个都县,即使是水产品的原料也不能在这10个都县加工或途经。
展开剩余54%典型案例:
当事人从日本北海道进口了一批预包装食品,产品名称:纳豆(Hs编码:2106909090) 2024年5月8日向XX海关申报时单证被挂起,海关人工审单后认为企业上传的随附单据不符合日本输华食品的单证规定,要求企业将产品退运或销毁。
案例分析:
依据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后改为10个)。同时,明确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而从日本进口食品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
日本食品进口到中国,要提供特定版本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上必须显示生产工厂送抵日本码头的路线和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同样不允许经过如上10个县,否则该产品则不能合法进口到中国国内。
此案例中企业进口的产品纳豆(Hs编码:2106909090) 虽然是从北海道进口,没有经过10个日本禁止进口的都县,但是产品纳豆的加工原料却经过了东京都(10个禁止进口都县之一),因此被海关要求将产品退运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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